天民政〔2011〕89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高龄老人补贴
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天政办发〔2011〕135号)精神,切实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现将《天台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民政局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老龄工委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天台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天政办发〔2011〕135号)精神,本着便民、高效的宗旨,整合社会资源,减少老年人的申领环节,根据我县已有的保障待遇发放模式,实行分类申报和发放高龄老人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的办法,确保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二条 补助对象和范围
凡户籍在天台县范围内年满80周岁的老人均可享受由当地政府提供的高龄补贴。
按已有的待遇保障发放渠道,将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分为六类:
(一)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
(二)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
(三)享受离休(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待遇的高龄老人;
(四)享受事业单位退休(职)待遇的高龄老人;
(五)享受机关退休(职)待遇的高龄老人;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年满8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年满9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500元。
高龄老人达到8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高龄补贴,死亡的次月起停发高龄补贴。
第四条高龄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经办人员代填),填写《天台县 乡镇(街道)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卡)及其复印件各两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收到高龄补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
3、乡(镇、街道)复核。乡(镇、街道)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民政局核定。
4、县民政局核定。县民政部门在收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给予享受高龄补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天之内将有关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发放渠道和形式
(一)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高龄老人的高龄补贴发放
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核定提供的《天台县 乡镇(街道)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汇总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附件2)和《天台县 乡镇(街道)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增减汇总表》(附件3)(此类人员表中的银行存折账号不填)予以发放。
(二)除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高龄老人外,另外五类人员高龄补贴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 已经批准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
1、死亡;
2、户籍迁出天台县范围的;
3、失踪90日以上(经人民法院认定失踪的);
4、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高龄老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核查。村(社区)应于查证上述情形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天台县高龄老人补贴终止报告书》(附件4)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通知发放责任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县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补贴,重新申请核定的次月起发放高龄补贴。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拘留人员自处罚期满之日起,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高龄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按月拨付。
(二)高龄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高龄补贴由负责发放的部门根据核定后的人员和补助标准,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三)高龄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老龄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1、天台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
2、天台县年满 周岁至不满 周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汇总表
3、天台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增减汇总表
4、天台县高龄老人补贴终止报告书
附件1 编号:
天台县 乡镇(街道)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
所属村(社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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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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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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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户 籍
所在地 |
台州市 区 乡(镇、街道) |
户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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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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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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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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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保障类 型 |
1、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
4、享受事业单位退休(职)待遇 □ |
2、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5、享受机关退休(职)待遇 □ |
3、享受离休(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待遇 □ |
6、其他人员(说明: )□ |
本人
存折 |
存折姓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本人 声明 |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签章) |
补贴
金额 |
□30元/月; □60元/月 |
执行时间 |
年 月起 |
户籍地
村(社区)
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户籍地
乡(镇、街道)
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局
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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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2、本表须附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委托人代办的,须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享受保障类型和补贴金额,在相应栏目下打“√”;4、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村(社区)在证明栏加盖公章;5、本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6、每月1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
附件2
天台县 乡镇(街道)年满 周岁至不满 周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汇总表
(人员类别: )
填报村(社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存折账号 |
每月发放金额
(元) |
执行时间 |
备注 |
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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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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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复核(盖章): 县民政局核定(盖章):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县民政局、高龄补贴发放部门各留存一份。每月1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
附件3
天台县 乡镇(街道)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增减汇总表
(人员类别: )
填报村(社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存折账号 |
每月发放金额
(元) |
执行时间 |
增减状况 |
增减原因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新增 |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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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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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复核(盖章): 县民政局核定(盖章):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人员增减情况请在相应栏目打“√”,本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县民政局、高龄补贴发放部门各留存一份。每月1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
附件4
天台县 乡镇(街道)高龄老人补贴终止报告书
所属村(社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村(社区)
报告材料 |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老人于 年 月 日辞世,享年 岁。
□老人户籍已迁出本辖区。
□老人自 年 月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已满90日。
□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拘留。
特此报告。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
报告情况属实。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 )批准。将从 年 月终止 老人高龄老人补贴的发放。
( )不批准,原因如下:
经办人:
单位盖章: 月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各留存一份。
主题词:民政 高龄补贴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天台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