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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全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福利企业:
根据国办发[2004]62号、浙政办发[2005]20号浙民工[2005]5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05年全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各类福利企业。
二、年检标准
1、安置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100%,出勤率不低于80%。
2、残疾职工残情经县级人民医院检查认定,符合福利企业招用标准,持有《浙江省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上岗证》;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完善;残疾人登记表(卡),“四表一册”等档案资料齐全。
3、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严格执行国家对减免税款及退税款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5、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制度规范,无瞒报数字和做假账情况,按时上交财务统计报表;税法意识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
7、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8、积极回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为社会保障事业作贡献。
9、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四独立”原则,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税负转移。
10、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年检工作要求
(1)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坚持高标准、高效率、重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协调、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年检年审工作效能。县成立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福利办公室内),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
(2)年检工作5月初开始,6月中旬结束。县年检年审领导小组6月份进行全面普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按企业自查、县级普查、市级抽查、省级审核的工作流程进行。各福利企业要认真填写年检表中的年检情况登记表,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于5月28日前报县年检年审工作小组初审;后进行普查,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市级年检年审领导小组组织抽查。
(4)经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须凭年检合格凭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手续。未经年检年审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福利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撤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凡被撤销福利企业资格的企业,应追缴其本年度和上年度已退税款,上缴国库。
(5)各级年检年审工作部门要发扬廉洁、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走过场。
四、年检年审工作组织
年检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成:
组 长:庞学贤
副组长:金京良 陈孟云
成 员:陈学富 施兴金 夏晓兵 张智敢 陈金忠
戴晓萍

天台县民政局

天台县国税局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