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放200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精神,及省定低收入群体消费价格涨幅为6%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给予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一个月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该项物价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共需支出资金为59.295万元。
一、补助标准。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城镇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150元/人。
二、发放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发放工作,要做到集体研究、公开发放,并以存折形式将物价补贴资金打入低保对象户。城镇“三无”对象物价补贴资金由县福利院负责发放。
三、发放时限。此项资金在2005年2月5日前发放完毕。
天台县民政局
天台县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