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答复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及表决问题的函
浙民函〔2004〕96号
温岭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及明确有关权利的请示》(温民政[2004]108号)收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党组织主持推选产生。
三、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代表的,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讨论决定本村有关问题和事项时,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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