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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民政局关于下拨救灾款的通知


  今年14号台风给我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切实做好救灾工作,帮助灾民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经研究决定,下拨救灾款230万元,此次下拨的资金应与各乡镇(街道)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170403科目)统筹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重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救灾工作,急灾民所急,树立“一切为了灾民”的救灾理念,组织力量调查灾民的贫困情况,把好灾款使用关,使有限的资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灾民的关怀。
二、专款专用。此次下拨的救灾款必须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房、损房的重建和修缮,严格按照救灾款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切实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发放要求。严格规范救灾款发放工作,必须做到集体研究、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分配,严禁代领代带现象。及时制订灾民救助方案,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印制和发放灾民救助卡,提高灾款发放的透明度,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灾款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四、结报时限。此款使用情况于2004年9月底前结报。

附:乡镇(街道)灾款分配数
各乡镇(街道)灾款分配数
单位:万元
赤城街道 50 三合镇 12
始丰街道 12 洪畴镇 13
福溪街道 12 雷峰乡 6
平 桥 镇 26 三州乡 6
街头镇 13 龙溪乡 6
石梁镇 15 南屏乡 12
白鹤镇 13 泳溪乡 13
坦头镇 21 合 计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