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民政局关于提高部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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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3〕89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浙民优〔2004〕103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部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同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增发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60元。
二、提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抚恤标准,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
三、提高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
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中孤老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五、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为110元。
六、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七、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八、这次提高部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经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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