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引
我县强化责任意识依法推进村级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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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0期
总第21期
天台县民政局办公室编
2005年5月29日
签发:曹志人 编辑:朱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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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简报2005年第10期
我县整治城区丧葬用品市场初见成效
<回导引>
5月26日上午,在县殡葬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县民政局会同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近30人的执法队伍,分两组对城区范围内的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和整顿。
在人民医院旁的一家未经审批的丧葬用品店里,摆放了大量的花圈、花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后,当场收缴了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在人民西路,有多家经营着花圈及冷被的丧葬用品店,执法人员一一进行了依法清理。在城郊下松门的石板行,工作人员在检查营业执照时,发现其超范围经营并违法制作土葬墓碑。执法人员当即捣毁了墓碑,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共收缴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30余只,查处违规经营的土葬墓碑石板行5家,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殡管所 邵文兵)
我县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回导引>
5月20日上午,我县召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会议,28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金。这标志着天台县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我县对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由县政府发给一次自谋职业补助金,其中服满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含精简整编服现役满1年义务兵),一次性补助金为2.2万元,超期过1年加0.2万元;服役满10周年的转业士官(含精简整编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金4.5万元,其后,每超过1年加0.3万元。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后,保留非农户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凭自谋职业证,享受一系列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包括工商、卫生、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费用。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说、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优先予以支持。
(优抚安置科 庞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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